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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黎明:应发挥好中介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08月28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上午,十二届必威体育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必威体育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审议时说,这次提交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是运用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现在提出的草案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比如: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根本目的,突出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受害人的人身保护等立法重点,创设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我认为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好处。

他提几点建议:

第一,在反家庭暴力当中应发挥好中介组织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共同关心,全民共同关注,专业组织共同努力。当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中介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尤其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能大包大揽,应当通过培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因此,建议第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社会专业组织承接有关部门提供的反家暴的转介服务,为受害者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反家暴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如何把预防为主体现出来?建立良好的宣传教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草案第6条、第7条都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但是目前看来一方面,概括得不那么全面,可能会有些遗漏。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中的职责是什么,没有规定清楚;另一方面,表述层次也不够清晰,应该按照国家层面的职责、有关部门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的职责来作出相应的规定。此外,第7条第3款提到中小学也涉及到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的问题,是放在这里好,还是统一放在第6条好?为此,建议对草案第6条、第7条的内容重新梳理作出规定。

第三,关于家暴的处置。我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站在第一线,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手段对施暴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而其他诸如妇联或其他单位组织有可能不但不能阻止施暴行为,而且自身也受到伤害。建议将草案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位置交换,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第17条第2款也相应修改为“社区民警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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