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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税收优惠政策应再明确一些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2月27日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必威体育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必威体育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税收优惠政策应再明确一些。

吕薇委员说, 关于慈善法,这次是二审,比一审有了很大的改进,这部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现在特别提倡让大家做慈善事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提几点意见。

第一,第二章关于慈善组织相对比较薄弱。比如,在公司法中对法人、董事会、监事会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草案中关于慈善组织的构成和治理结构规定不够细,比如对发起人、法人代表、理事会、高管等等的责和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当中,理事会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机构,具有内部监督的作用,但是我们的草案里几乎没有提到。所以,建议在这里要明确理事会的构成。比如从国际经验看,慈善组织的理事会要包括捐助人、受益人、管理人、志愿者和社会贤达的代表组成。应该明确理事会作用,比如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在管理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等等。

第二,第8条中关于基金会、社团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最后一项社会服务机构实际上与前面基金会、社会团体不是一个层次的组织形式。因为社会团体也可以从事服务,这里服务机构是功能性定位,而不是法人的组织形式。这一条和前面两个不是一个层次,建议做一些修改。

第三,第13条,讲到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慈善机构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我认为这个不妥,因为政府怎么规定它的成本标准?每一项慈善事业可能是不同的事,有的事很大,有的事很小,怎么规定某一项活动的成本是多少?我觉得可以规定它的成本构成,哪一些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要确定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政府也很难做得这么细。对慈善机构的经费管理,更重要的是要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这样才能加强社会上的监督。因为慈善机构也是在社会上相互竞争的,谁的慈善活动搞得好,捐助的钱用得好,又能够公开透明,就有人愿意捐钱。如果活动搞的不好,又不透明,成本控制的再低,也不会有人愿意捐钱。

第四,第36条、第39条中,有受捐和捐赠的数额较大的表述太原则了,多少钱是数额较大?是不是能给出一个量级的限制,否则很难具体操作。

第五,第八章关于促进措施,这里对税收优惠政策讲得比较笼统,应该再明确一些。作为捐资的人,税收对他来讲是一项很重要的激励政策,应该更明确,是税基的抵扣,还是降低税率,是减税还是免税?应该有细则,当然在法律中可能定不了这么细,但是可以在附则中说明税收细则由税务部门制定。如果定的太粗了,很难执行,特别是对捐赠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这里提的不够。

第六,第7条定于每年3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这是雷锋纪念日,希望再考虑一下。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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