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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各类组织的法人地位有待明确

文/刘振伟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14期

    民法总则草案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归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

    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提到,编纂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三类组织,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必威体育有14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作社法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没有明确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人分类,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比较混乱。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法律人格,目前必威体育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

    三是村民委员会。必威体育36.5万个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村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数量很大,草案既未规定其属于法人,也未纳入非法人组织管理。

    按目前的规定,将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法人形态变化,保证现实中各类组织平等地开展民事活动,建议对法人一章进行调整。

    方案一:调整目前草案关于法人的分类标准,重设法人类型。草案说明中也提到,目前各方面对法人分类有不同认识,依公私性质可以分为公法人、私法人,依成立基础可以分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依设立目的可以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目前,草案采取的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进行分类的标准。既然目前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不能涵盖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类组织类型,可以采取以成立基础为标准的法人分类方法,将法人类型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即为财团法人,包括各类基金会和慈善团体。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即为社团法人,涵盖公司、合作社、各类社会团体等(原来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继续保留)。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具有共同的成立要件,如草案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设立、有必要财产、有章程规定、有组织机构等。同时也有区别,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而不得营利;社团法人既可以为营利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也可以为半营利半公益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如各类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民委员会等,还可以为纯社团性质,如民法通则界定的社会团体法人。

    方案二:保持草案现有法人类型的相关规定,但须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解决不同形态组织法人地位问题。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法人,并明确以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在法人一章的一般规定中,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相关规定,赋予其法人地位,允许其到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留出空间。

    总之,法人制度要能够客观反映各类组织的客观存在,应该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弹性制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最大限度减少排他性,能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才是科学的好的法人制度。

    (作者系必威体育人大常委会委员、必威体育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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